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以公民文明行为信息为依据的表彰奖励机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对严重不文明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