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