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