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