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专利经营活动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包庇或者放纵假冒专利行为的;

(四)泄露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