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企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当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对符合条件、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及时申请专利。

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及时兑现奖酬;不得压制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