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和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