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