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遗体的接运等殡仪服务,应当由殡仪馆或者殡仪服务站承办。特殊情况下,要求自己接运遗体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同意。

在医院死亡的人,医院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私自接运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及时报告民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