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第七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一)历史建筑集中连片;(二)街区内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艺术、民风民俗遗存和传统民间工艺制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