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科学研究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损害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