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和促进公路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公路规划、投资、建设、养护、管理以及人才培训等方面,对边远和贫困地区给予扶持和帮助。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资本依法对公路进行投资建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