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地下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地下水资源保护相关职责。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以批准实施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为依据,在所管辖的流域范围内依其职责对地下水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