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向地表及水体排放、倾倒下列物质:(一)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及未达标的工业及生活废水;(二)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三)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