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利用或者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含地热水、矿泉水、卤水等)。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取水工程,包括各类取水井、压力井、坎儿井、地热井等及其配套设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