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将规划条件确定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位置要求、建设标准等建设意见以及产权移交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