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提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利用农业气候资源能力,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气候变化调整种养模式、选择适宜的种养品种等。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结合农业生产需求,开展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提升公众对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认识。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通过宣传栏、农村广播等方式开展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