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区域布局、建设规模、任务目标、建设内容和标准、建设监管和后续管护等内容。

市建设规划应当确定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将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县(市)、区建设规划应当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明确时序安排,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终止。确需调整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备案。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