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等参与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和运营管护,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