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禁止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从事下列行为:(一)闲置、荒芜;(二)建窑、建房、建坟、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三)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四)侵占、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五)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废渣等;(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