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闲置、荒芜;

(二)建窑、建房、建坟、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

(三)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

(四)侵占、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

(五)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废渣等;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