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根据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通过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成的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适宜耕作、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