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田机井沟渠的管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机井沟渠,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防治农田旱、涝、渍等灾害建设的机井、沟渠以及为机井、沟渠配套的输排水管道、建筑物、构筑物、机电设备、电力设施、监测设备等相关设施。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