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韩城市人民政府负责韩城古城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韩城市人民政府设立韩城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组织实施古城保护规划;

(四)制定并实施古城保护和管理相关措施,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作;

(五)监督古城保护规划的贯彻实施情况,负责韩城古城的保护、宣传和推介等工作;

(六)负责古城保护范围内水、电、路、气、热、通信及绿化、亮化、美化、环境卫生等公用服务保障工作;

(七)其他古城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