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韩城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