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不履行相应职责的行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及时反馈。对查证属实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