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