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将鉴定报告上传至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现场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技术人员不足两名或者鉴定技术人员不满足专业技术职称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鉴定报告未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处一万元罚款;
(四)鉴定报告涉及检测项目,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具的鉴定报告存在重大失实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鉴定技术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到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处罚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鉴定技术人员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年内不得承接或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