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房屋的结构类型、完损等级等安全普查信息;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信息;
(三)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白蚁防治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等情况;
(四)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负责管理房屋使用安全公共事务组织的基本信息;
(五)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基本信息;
(六)其他有关房屋使用安全的信息。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受让人、房屋使用人可以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物业服务人、白蚁防治单位等查询房屋设计工作年限、房屋结构类型、楼(屋)面设计最大荷载、竣工图纸和白蚁防治等相关电子或者纸质资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