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人员撤离、设置警示标志,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应急抢险和事件调查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实施或者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开展应急抢险,并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规定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当立即上报,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应急抢险工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