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设置在危险房屋或者其附属设施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以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的,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迁移。未及时拆除、迁移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