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根据省有关规定确定的限额以上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限额以下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开工前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装饰装修信息录入。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现场巡查,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现场巡查,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拒不配合巡查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和材料等进入装饰装修活动现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