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制度和措施,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