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本市户籍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和专项津贴制度,对有特殊困难的本市户籍残疾人,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本市户籍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和专项津贴标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家庭以及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申请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