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方式,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