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委托立法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听取立法建议等形式,推进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立法工作。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开展征集法规项目、立法调研、征求法规草案意见和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中研读讨论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