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原则和改革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法规清理工作。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法规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与本市法规不协调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