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制定和修改后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主要实施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法规实施满三年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者立法后评估,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执法检查或者立法后评估建议修改、废止法规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编制立法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