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