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充足的审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应当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