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协调和督促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落实。

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团体和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法规案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