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协调和督促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落实。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团体和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法规案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