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道路、河道、湖泊和其他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