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了解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并与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方案。

施工作业中损坏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