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网络文明建设以及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络文明建设,包括网络空间思想引领、文化培育、道德建设、行为规范、生态治理、文明创建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