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以及管理人员,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图示,定期检验、监测和评估用水、用电、用气安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民宿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发生安全事故、意外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协助消费者安全转移,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