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