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公共收益和预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存入银行专用账户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