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节 物业的维护第七十一条有效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