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明码标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