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