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我管理组织/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十二条有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筹备组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筹备组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