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将古树名木的普查、补充调查、鉴定、保护设施建设、专业养护等保护管理经费以及日常养护补助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